关于印发《本溪高新区统计工作统一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高管委发〔2017〕45号
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本溪市统计局
关于印发《本溪高新区统计工作统一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统计服务业局:
现将《本溪高新区统计工作统一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本溪市统计局
2017年10月18日
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本溪市统计局
关于印发《本溪高新区统计工作统一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统计服务业局:
现将《本溪高新区统计工作统一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本溪市统计局
2017年10月18日
本溪高新区统计工作统一管理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省《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文件精神,为加快解决现行地方统计管理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决定在高新区开展统计工作统一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结合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统计体制改革,以改革创新引领统计工作,健全考核机制,强化监督问责,着力解决统计抗干扰能力不强、统计部门和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职权难以保障等突出问题,增强统计工作科学性、权威性,着力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规范和加强基层统计机构队伍建设,为推动统计工作更好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二)基本原则
强化履职尽责。强化党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对统计工作负责,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职责明晰、分工合理的统计责任体系,加强监督检查,推动落实统计数据真实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失职失责的,严肃追究责任。
坚持问题导向。改革试点要有利于推动解决地方统计管理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利于统计改革责任目标任务的明确、分解及落实,有利于从制度上进一步调动基层政府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推动统计事业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
确保顺畅高效。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强化高新区统计服务业局对各街道统计工作的管理,协调处理好管委会与各街道统一监督管理与属地主体责任的关系,提升统计试点改革综合效能。
(三)试点目标
通过高新区统计工作改革,积极探索区统一管理乡镇(街道)统计数据采集、上报、审核和汇总等业务流程规范化实施的有效途径和方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实现统计数据质量的全过程控制,建立起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的区统一管理乡镇(街道)统计管理体制和运行体制,推动高新区提高统计能力、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
二、试点县区及试点模式
经市统计局党组研究,确定高新区为县(区)统一管理乡镇(街道)试点区。试点采取双重管理模式,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强化高新区统计服务业局对各街道统计部门及统计人员管理,加强统计工作责任落实,建立更加顺畅的统计工作机制。
三、试点内容及实施步骤
(一)建立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体制
建立健全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对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统计部门主要负责人负第一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负主体责任;职能部门领导班子负监管责任;纪检监察机关负监督责任。
街道党政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努力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各级统计机构要建立完善全程、全员、全域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健全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构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长效机制,加强行业统计基础建设,切实负起监管责任。
建立健全惩治机制。建立完善统计机构与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对于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的移送和转办制度。对于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市、区统计机构依法及时查处,并将查实情况和处理结果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处理,涉嫌犯罪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应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统计机构,统计机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二)突出基层统计管理,加强考核制度的规范引领作用
完善和改进区对街道统计工作全面考核办法,树立正确政绩观和用人导向。根据当前统计改革需要和岗位职责要求,设置考核指标,实行考核。
建立领导干部统计工作考核制度。任职考察和干部考核时,对有关人选是否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开展工作,是否在统计数据上造假等问题进行深入了解,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实行“一票否决制”。把统计法的学习纳入各街道党工委中心组学习计划。
建立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对领导干部干扰、限制、阻碍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开展工作的,以及指使、授意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数据或统计资料的,实行全面记录、全程留痕,保留完整档案。
加大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力度。对未严格履行监督统计法执行职责的,对本地区、本部门发生大面积或连续发生统计数据造假问题的,以及对统计数据造假行为查处不力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三)加强基层统计基础建设,强化统计人员管理
加强基层统计基础建设。街道要落实统计职责,明确承担统计责任的机构和人员,确保责有人负、事有人干。强化街道统计队伍建设,确保街道办事处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落实基层统计工作规范。依法确保企事业组织根据单位规模和统计工作任务需要设立相应的统计机构,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完善统计经费、统计教育培训等保障体系。
完善现行以街道党工委为主、高新区统计服务业局协助管理街道统计主要负责人的制度。街道统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其人选在提交街道党工委讨论决定前需征得高新区统计服务业局同意。
高新区统计服务业局要加强对街道办事处统计部门和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和管理,街道办事处统计部门应当每半年向区统计部门提交工作总结,街道办事处统计部门负责人应当每年年终向区统计部门进行工作述职;制定《街道办事处统计部门和工作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加强考核;区统计部门要在年终拿出各街道办事处统计部门负责人考核评价意见,并将相关考核评价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各街道办事处,各街道办事处应将区统计部门的评价意见纳入对本街道统计部门和人员的年度考核评价中。年终考核完成后,各街道要向区统计部门通报统计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考核情况。
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的调整要提前征得区统计部门同意,街道统计工作人员变动调整,区统计部门应拿出相关考核意见供相关组织人事部门使用。应当加强统计干部的统筹使用,要注重统计干部的培养和使用,加强对政治意志坚定,工作扎实、积极投身统计工作的统计人员的推荐和使用。
(四)试点实施步骤
1.试点准备阶段
成立试点领导小组,开展好相关调查研究,制定高新区对街道管理的工作流程、工作制度、考核制度等。
2.组织实施阶段
(1)试点动员。召开全区统计工作统一管理动员会议,宣传县(区)统一管理乡镇(街道)试点的意义和要求,动员和组织各方面力量参与统计统一管理。
(2)开展相关培训。包括工作流程、工作制度、考核制度、各专业业务知识培训等。市、区统计局就统计制度、统计业务知识等方面进行强化培训,就试点工作流程进行指导,着力提升高新区统计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加强对高新区统计业务直接指导力度,保障统计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3)从10月1日开始,高新区统计工作统一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正式运行,主要包括:强化基层基础建设、对工作流程、考核制度等内容进行规范。
3.逐步完善阶段
市、区统计局开展评估、情况汇总,根据试点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进行修正,不断完善工作机制。
(五)试点保障措施
1.组织保障。成立本溪市统计系统县(区)统一管理乡镇(街道)试点领导小组:
组 长:林雪冰 市统计局局长
刘广桥 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副组长:曹国群 市统计局副局长
张祖新 市统计局副局长
王 凯 市统计局副局长
李可丹 市统计局副局长
刘志凯 辽宁省统计局本溪市调查队队长
翟 任 高新区统计服务业局局长
成 员:马牧韬 市统计局总统计师
曾 昕 市统计局办公室主任
熊 峰 市统计局综合核算处处长
孙丽莉 市统计局法规处处长
方 宏 高新区统计服务业局副局长
边久军 高新区石桥子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
马 丽 高新区石桥子街道办事处主任
张春伟 高新区日月岛街道办事处主任
柳传周 高新区张其寨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
崔文英 高新区张其寨街道武装部部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高新区统计服务业局,负责安排处理试点日常工作。
2.其它保障。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高新区支持,加强高新区基层基础建设,进一步改进统计工作环境。统计业务工作经费给予适当倾斜,帮助改善办公条件;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加强高新区、街道两级统计机构和统计队伍建设;加大对企业统计规范化建设的指导力度。
四、试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新区统计服务业局、各办事处要充分认识本次试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试点统一部署及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抓紧落实试点任务。市、区两级统计部门要切实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开展,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明确责任分工。要严明工作纪律、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等各项纪律,扎实做好宣传舆论引导,认真做好干部职工思想引领工作。市统计局要切实履行好统计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综合协调、统筹推进的责任。高新区要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本区统计管理体制改革的领导责任,明确任务分工、时间节点,结合实际,扎实稳妥推进各项改革措施。
(三)强化督导确保试点质量。高新区各办事处要结合本方案形成各自工作方案。试点领导小组将全程督促抓好各个环节工作任务的落实,定期听取相关工作汇报,点评相关工作完成情况,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附件:1.高新区统计工作统一管理工作流程
2.高新区统计工作统一管理工作制度
3.高新区统计工作统一管理考核制度
根据国家、省《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文件精神,为加快解决现行地方统计管理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决定在高新区开展统计工作统一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结合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统计体制改革,以改革创新引领统计工作,健全考核机制,强化监督问责,着力解决统计抗干扰能力不强、统计部门和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职权难以保障等突出问题,增强统计工作科学性、权威性,着力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规范和加强基层统计机构队伍建设,为推动统计工作更好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二)基本原则
强化履职尽责。强化党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对统计工作负责,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职责明晰、分工合理的统计责任体系,加强监督检查,推动落实统计数据真实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失职失责的,严肃追究责任。
坚持问题导向。改革试点要有利于推动解决地方统计管理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利于统计改革责任目标任务的明确、分解及落实,有利于从制度上进一步调动基层政府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推动统计事业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
确保顺畅高效。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强化高新区统计服务业局对各街道统计工作的管理,协调处理好管委会与各街道统一监督管理与属地主体责任的关系,提升统计试点改革综合效能。
(三)试点目标
通过高新区统计工作改革,积极探索区统一管理乡镇(街道)统计数据采集、上报、审核和汇总等业务流程规范化实施的有效途径和方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实现统计数据质量的全过程控制,建立起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的区统一管理乡镇(街道)统计管理体制和运行体制,推动高新区提高统计能力、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
二、试点县区及试点模式
经市统计局党组研究,确定高新区为县(区)统一管理乡镇(街道)试点区。试点采取双重管理模式,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强化高新区统计服务业局对各街道统计部门及统计人员管理,加强统计工作责任落实,建立更加顺畅的统计工作机制。
三、试点内容及实施步骤
(一)建立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体制
建立健全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对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统计部门主要负责人负第一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负主体责任;职能部门领导班子负监管责任;纪检监察机关负监督责任。
街道党政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努力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各级统计机构要建立完善全程、全员、全域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健全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构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长效机制,加强行业统计基础建设,切实负起监管责任。
建立健全惩治机制。建立完善统计机构与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对于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的移送和转办制度。对于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市、区统计机构依法及时查处,并将查实情况和处理结果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处理,涉嫌犯罪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应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统计机构,统计机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二)突出基层统计管理,加强考核制度的规范引领作用
完善和改进区对街道统计工作全面考核办法,树立正确政绩观和用人导向。根据当前统计改革需要和岗位职责要求,设置考核指标,实行考核。
建立领导干部统计工作考核制度。任职考察和干部考核时,对有关人选是否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开展工作,是否在统计数据上造假等问题进行深入了解,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实行“一票否决制”。把统计法的学习纳入各街道党工委中心组学习计划。
建立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对领导干部干扰、限制、阻碍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开展工作的,以及指使、授意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数据或统计资料的,实行全面记录、全程留痕,保留完整档案。
加大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力度。对未严格履行监督统计法执行职责的,对本地区、本部门发生大面积或连续发生统计数据造假问题的,以及对统计数据造假行为查处不力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三)加强基层统计基础建设,强化统计人员管理
加强基层统计基础建设。街道要落实统计职责,明确承担统计责任的机构和人员,确保责有人负、事有人干。强化街道统计队伍建设,确保街道办事处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落实基层统计工作规范。依法确保企事业组织根据单位规模和统计工作任务需要设立相应的统计机构,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完善统计经费、统计教育培训等保障体系。
完善现行以街道党工委为主、高新区统计服务业局协助管理街道统计主要负责人的制度。街道统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其人选在提交街道党工委讨论决定前需征得高新区统计服务业局同意。
高新区统计服务业局要加强对街道办事处统计部门和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和管理,街道办事处统计部门应当每半年向区统计部门提交工作总结,街道办事处统计部门负责人应当每年年终向区统计部门进行工作述职;制定《街道办事处统计部门和工作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加强考核;区统计部门要在年终拿出各街道办事处统计部门负责人考核评价意见,并将相关考核评价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各街道办事处,各街道办事处应将区统计部门的评价意见纳入对本街道统计部门和人员的年度考核评价中。年终考核完成后,各街道要向区统计部门通报统计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考核情况。
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的调整要提前征得区统计部门同意,街道统计工作人员变动调整,区统计部门应拿出相关考核意见供相关组织人事部门使用。应当加强统计干部的统筹使用,要注重统计干部的培养和使用,加强对政治意志坚定,工作扎实、积极投身统计工作的统计人员的推荐和使用。
(四)试点实施步骤
1.试点准备阶段
成立试点领导小组,开展好相关调查研究,制定高新区对街道管理的工作流程、工作制度、考核制度等。
2.组织实施阶段
(1)试点动员。召开全区统计工作统一管理动员会议,宣传县(区)统一管理乡镇(街道)试点的意义和要求,动员和组织各方面力量参与统计统一管理。
(2)开展相关培训。包括工作流程、工作制度、考核制度、各专业业务知识培训等。市、区统计局就统计制度、统计业务知识等方面进行强化培训,就试点工作流程进行指导,着力提升高新区统计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加强对高新区统计业务直接指导力度,保障统计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3)从10月1日开始,高新区统计工作统一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正式运行,主要包括:强化基层基础建设、对工作流程、考核制度等内容进行规范。
3.逐步完善阶段
市、区统计局开展评估、情况汇总,根据试点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进行修正,不断完善工作机制。
(五)试点保障措施
1.组织保障。成立本溪市统计系统县(区)统一管理乡镇(街道)试点领导小组:
组 长:林雪冰 市统计局局长
刘广桥 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副组长:曹国群 市统计局副局长
张祖新 市统计局副局长
王 凯 市统计局副局长
李可丹 市统计局副局长
刘志凯 辽宁省统计局本溪市调查队队长
翟 任 高新区统计服务业局局长
成 员:马牧韬 市统计局总统计师
曾 昕 市统计局办公室主任
熊 峰 市统计局综合核算处处长
孙丽莉 市统计局法规处处长
方 宏 高新区统计服务业局副局长
边久军 高新区石桥子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
马 丽 高新区石桥子街道办事处主任
张春伟 高新区日月岛街道办事处主任
柳传周 高新区张其寨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
崔文英 高新区张其寨街道武装部部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高新区统计服务业局,负责安排处理试点日常工作。
2.其它保障。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高新区支持,加强高新区基层基础建设,进一步改进统计工作环境。统计业务工作经费给予适当倾斜,帮助改善办公条件;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加强高新区、街道两级统计机构和统计队伍建设;加大对企业统计规范化建设的指导力度。
四、试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新区统计服务业局、各办事处要充分认识本次试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试点统一部署及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抓紧落实试点任务。市、区两级统计部门要切实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开展,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明确责任分工。要严明工作纪律、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等各项纪律,扎实做好宣传舆论引导,认真做好干部职工思想引领工作。市统计局要切实履行好统计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综合协调、统筹推进的责任。高新区要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本区统计管理体制改革的领导责任,明确任务分工、时间节点,结合实际,扎实稳妥推进各项改革措施。
(三)强化督导确保试点质量。高新区各办事处要结合本方案形成各自工作方案。试点领导小组将全程督促抓好各个环节工作任务的落实,定期听取相关工作汇报,点评相关工作完成情况,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附件:1.高新区统计工作统一管理工作流程
2.高新区统计工作统一管理工作制度
3.高新区统计工作统一管理考核制度
附件1:
附件2:
附件2:
高新区统计工作统一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基层统计工作是高新区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统计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基层统计工作信息化、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是统计工作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保障源头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一步规范高新区统计工作统一管理,提高基层统计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结合我区统计工作统一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高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由办事处统计站行使办事处统计工作职能,在本办事处进行数据采集、数据整理、数据公布和管理。
第三条 办事处统计工作站依法全面组织协调本办事处的统计工作,确保本办事处的统计调查工作顺利开展,推进各项统计改革和统计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办事处统计站依法受高新区统计局委托,组织宣传贯彻《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保证统计资料科学、及时、准确、可靠。
第五条 办事处统计站要努力实现办事处统计工作“六有”(即有机构、有人员、有制度、有台帐、有设备、有办公室),“四化”(即台帐电子化,档案规范化、分析长态化、报表信息化),并不断提高六有四化标准。
第二章 办事处统计站的职责
第六条 办事处统计站和统计人员要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社区和村级统计数据的收集、审核、汇总和传输上报。
(二)负责对本办事处部门统计数据的审核、管理与统一使用。
(三)负责参与本办事处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工作,在全国人口普查、农业普查和经济普查期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本辖区的普查机构,负责辖区内普查的组织实施。
(四)负责组织指导社区、村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统计人员搞好统计工作,并组织领导本办事处的统计业务学习,培训统计人员。
(五)建立健全计算机数据台帐和统计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将当年各种统计资料整理装订归档。
(六)负责本办事处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协助上级统计机构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对发现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及时向上级政府统计机构报告。
(七)负责组织本办事处范围内的社会经济调查活动,并围绕办事处党政部门的中心工作,搜集、整理统计信息,研究经济运行中新情况、新问题,开展统计分析,为上级和办事处党政领导决策管理提供可靠的数据和经济信息服务。
(八)认真管理和对外提供本办事处的基本统计资料,统一管理和检查发往本办事处的统计调查报表
(九)积极完成党委、政府和上级统计部门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办事处统计站机构人员
第七条 办事处统计站是办事处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办事处统计工作。业务上受区统计局领导。组织生活、工作纪律服从办事处党委、政府的领导。
第八条 办事处统计站根据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建立统计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第九条 办事处统计人员的条件是:思想作风好,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经济工作经验,并有志于统计工作。
第十条 办事处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调离时要办好交接手续。
第四章 制度建设
第十一条 办事处统计站要建立健全学习制度,提高统计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一)坚持办事处党委、政府和区统计局组织的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进一步加强政治学习,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统领全局,适应政治新常态,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不断增强工作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加强统计业务、相关经济知识和计算机知识的学习,不断丰富和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进一步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统计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 办事处统计站要建立报表管理制度。
(1)统一管理本办事处范围内统计调查报表。
(2)各办事处统计工作站必须接受上级统计部门布置的报表任务,并按照统一的规定和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调查统计,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统计数据,做到准确、及时、全面填报;要注重数据间的匹配性、协调性和科学性,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或拒报。
(3)以纸介质上报的统计报表应当做到干净整洁、内容完整、签章齐全,以磁介质或网络传输、电子邮件上报的统计报表应当做到电子文件名称规范、格式正确、无病毒、有密码和身份控制。
第十三条 办事处统计站要建立统计资料管理制度。
(1)统一管理本办事处范围内基本统计数字。
(2)统一审查和核定本办事处范围内的各部门的统计数字,防止数出多门,相互矛盾。
(3)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公布和提供办事处的统计资料。
(4)保守属于国家机密的统计资料,对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统计资料或企事业组织的商业秘密,非经资料所有人的同意,不得泄密。
第五章 业务建设
第十四条 办事处统计站应按档案管理工作的要求将各种年度报表资料于次年四月底以前完成立卷归档工作。各项统计原始记录,包括基层上报的原始资料应收集齐全,装订成册,并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办事处统计站要建立健全办事处统计台帐,并做到规格统一,指标齐全,数据真实,字迹清楚,并逐步建立各专项统计台帐。
第十六条 办事处统计人员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并结合统计报表和本办事处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统计分析。
第十七条 办事处统计站应配合上级统计机构开展辖区内统计人员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 办事处统计站的统计设备维修和保养由办事处人民政府负责,办事处统计站人员要定期对所有统计设备进行保养,设备发生故障要及时维修,以确保所有设备都能正常运行,不得以设备原因影响办事处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章 基础建设
第十九条 办事处统计站应有满足统计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
第二十条 办事处统计站应按照规范化建设要求,配备必要的办公施,如桌、椅、电脑、电话、打印机、档案柜等,有专门网络并保证二十四小时畅通,以满足日常报表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办事处统计站要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超过服务年限需报废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变卖和丢弃统计站财物。
第二十二条 办事处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需要和统计工作的需要及时更新统计设备,并不断强化统计基础设施建设,为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六章 考核与处分
第二十三条 区统计局负责对各办事处统计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由区统计局反馈到各办事处人民政府,作为统计人员晋升和评优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行的,由区人民政府或监察机关按照《公务员法》《统计法》和相关法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二)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三)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的;
(六)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它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七)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于2017年10月16日开始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区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基层统计工作是高新区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统计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基层统计工作信息化、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是统计工作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保障源头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一步规范高新区统计工作统一管理,提高基层统计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结合我区统计工作统一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高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由办事处统计站行使办事处统计工作职能,在本办事处进行数据采集、数据整理、数据公布和管理。
第三条 办事处统计工作站依法全面组织协调本办事处的统计工作,确保本办事处的统计调查工作顺利开展,推进各项统计改革和统计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办事处统计站依法受高新区统计局委托,组织宣传贯彻《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保证统计资料科学、及时、准确、可靠。
第五条 办事处统计站要努力实现办事处统计工作“六有”(即有机构、有人员、有制度、有台帐、有设备、有办公室),“四化”(即台帐电子化,档案规范化、分析长态化、报表信息化),并不断提高六有四化标准。
第二章 办事处统计站的职责
第六条 办事处统计站和统计人员要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社区和村级统计数据的收集、审核、汇总和传输上报。
(二)负责对本办事处部门统计数据的审核、管理与统一使用。
(三)负责参与本办事处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工作,在全国人口普查、农业普查和经济普查期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本辖区的普查机构,负责辖区内普查的组织实施。
(四)负责组织指导社区、村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统计人员搞好统计工作,并组织领导本办事处的统计业务学习,培训统计人员。
(五)建立健全计算机数据台帐和统计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将当年各种统计资料整理装订归档。
(六)负责本办事处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协助上级统计机构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对发现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及时向上级政府统计机构报告。
(七)负责组织本办事处范围内的社会经济调查活动,并围绕办事处党政部门的中心工作,搜集、整理统计信息,研究经济运行中新情况、新问题,开展统计分析,为上级和办事处党政领导决策管理提供可靠的数据和经济信息服务。
(八)认真管理和对外提供本办事处的基本统计资料,统一管理和检查发往本办事处的统计调查报表
(九)积极完成党委、政府和上级统计部门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办事处统计站机构人员
第七条 办事处统计站是办事处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办事处统计工作。业务上受区统计局领导。组织生活、工作纪律服从办事处党委、政府的领导。
第八条 办事处统计站根据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建立统计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第九条 办事处统计人员的条件是:思想作风好,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经济工作经验,并有志于统计工作。
第十条 办事处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调离时要办好交接手续。
第四章 制度建设
第十一条 办事处统计站要建立健全学习制度,提高统计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一)坚持办事处党委、政府和区统计局组织的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进一步加强政治学习,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统领全局,适应政治新常态,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不断增强工作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加强统计业务、相关经济知识和计算机知识的学习,不断丰富和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进一步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统计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 办事处统计站要建立报表管理制度。
(1)统一管理本办事处范围内统计调查报表。
(2)各办事处统计工作站必须接受上级统计部门布置的报表任务,并按照统一的规定和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调查统计,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统计数据,做到准确、及时、全面填报;要注重数据间的匹配性、协调性和科学性,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或拒报。
(3)以纸介质上报的统计报表应当做到干净整洁、内容完整、签章齐全,以磁介质或网络传输、电子邮件上报的统计报表应当做到电子文件名称规范、格式正确、无病毒、有密码和身份控制。
第十三条 办事处统计站要建立统计资料管理制度。
(1)统一管理本办事处范围内基本统计数字。
(2)统一审查和核定本办事处范围内的各部门的统计数字,防止数出多门,相互矛盾。
(3)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公布和提供办事处的统计资料。
(4)保守属于国家机密的统计资料,对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统计资料或企事业组织的商业秘密,非经资料所有人的同意,不得泄密。
第五章 业务建设
第十四条 办事处统计站应按档案管理工作的要求将各种年度报表资料于次年四月底以前完成立卷归档工作。各项统计原始记录,包括基层上报的原始资料应收集齐全,装订成册,并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办事处统计站要建立健全办事处统计台帐,并做到规格统一,指标齐全,数据真实,字迹清楚,并逐步建立各专项统计台帐。
第十六条 办事处统计人员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并结合统计报表和本办事处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统计分析。
第十七条 办事处统计站应配合上级统计机构开展辖区内统计人员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 办事处统计站的统计设备维修和保养由办事处人民政府负责,办事处统计站人员要定期对所有统计设备进行保养,设备发生故障要及时维修,以确保所有设备都能正常运行,不得以设备原因影响办事处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章 基础建设
第十九条 办事处统计站应有满足统计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
第二十条 办事处统计站应按照规范化建设要求,配备必要的办公施,如桌、椅、电脑、电话、打印机、档案柜等,有专门网络并保证二十四小时畅通,以满足日常报表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办事处统计站要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超过服务年限需报废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变卖和丢弃统计站财物。
第二十二条 办事处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需要和统计工作的需要及时更新统计设备,并不断强化统计基础设施建设,为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六章 考核与处分
第二十三条 区统计局负责对各办事处统计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由区统计局反馈到各办事处人民政府,作为统计人员晋升和评优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行的,由区人民政府或监察机关按照《公务员法》《统计法》和相关法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二)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三)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的;
(六)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它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七)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于2017年10月16日开始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区统计局负责解释。
附件3:
高新区统计工作统一管理考核制度
办事处统计工作是全区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办事处统计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是统计工作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保证和提高全区统计数字质量,发挥全区统计工作整体功能的根本环节。为加强高新区办事处统计统一管理工作,进一步稳定办事处统计队伍,提高办事处统计工作水平,以适应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统计工作统一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办事处统计工作站依法全面组织协调本办事处的统计工作,确保本办事处的统计调查工作顺利开展,推进各项统计改革和统计事业的发展。
2.办事处统计工作站依法接受区统计局委托,组织宣传贯彻《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坚持依法统计,保证统计资料科学、及时、准确、可靠。
3.办事处统计工作站的职责:(1)负责社区和村级统计数据的收集、审核、汇总和传输上报;(2)负责搞好统计优质服务,运用统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与研究,主动为上级统计部门和当地党委、政府提供咨询服务;(3)负责对本办事处部门统计数据的审核、管理与统一使用;(4)负责本办事处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5)负责组织指导社区、村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统计人员搞好统计工作,努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统计业务知识,提高自身素质,并组织领导本办事处的统计业务学习,培训统计人员;(6)建立健全计算机数据台帐和统计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将当年各种统计资料整理装订归档;(7)负责统计站微机操作、数据录入、信息传输工作;(8)负责发布办事处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公报;(9)负责对本办事处发生的重大灾情、疫情进行快速及时的跟踪统计;(10)积极完成党委、政府和上级统计部门安排的其它中心工作;(11)负责对本办事处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情况进行监测,为办事处政府制定本办事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定期向办事处政府报告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完成情况;(12)负责组织本办事处范围内的社会经济调查活动,并围绕办事处党政部门的中心工作,搜集、整理统计信息,研究经济运行中新情况、新问题,开展统计分析,为上级和办事处党政领导决策管理提供可靠的数据和经济信息;(13)认真管理和对外提供本办事处的基本统计资料,统一管理和检查发往本办事处的统计调查报表。
4.办事处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人事、统计业务、统计信息网络上受区统计局领导。组织生活、工作纪律服从办事处党委、政府的领导。年底请办事处签注意见,由区统计局进行统一考核。
5.办事处统计站要有牌子、有人员、有制度、有固定办公室、有计算机及其配套的办公设施、以及资料橱、档案柜等。统计站业务经费列入办事处财政预算,以保证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办事处统计工作站要与区局实现计算机联网,实现数据信息的传输与共享,促进统计调查手段的现代化。
6.办事处统计站根据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建立统计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7.办事处统计人员的条件是:思想作风好,身体健康,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持有统计上岗证,有一定的经济工作经验,并有志于统计工作。
8.办事处统计人员的录用、调配、使用、考核、晋升,由区统计局负责提出建议,按照办事处权限办理。
9.办事处统计站要建立健全学习制度,提高统计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一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二要加强统计业务、相关经济知识和计算机知识的学习。
10.办事处统计工作站统一管理本办事处范围内统计调查报表。(1)定期整理本办事处范围内的统计调查报表,发现有违反《统计法》第二章规定审批手续的非法报表,有权拒绝填报,并向区统计部门检举反映情况;(2)基层统计单位和人员必须接受区统计部门布置的报表任务,并按照统一的规定和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调查统计,做到准确、及时、全面填报;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或拒报。
11.办事处统计站要建立统计资料管理制度。(1)统一管理本办事处范围内统计数据;(2)统一审查和核定本办事处范围内的各部门的统计数据,防止数出多门,相互矛盾;(3)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公布和提供办事处的统计资料;(4)保守属于国家机密的统计资料,对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统计资料或企事业组织的商业秘密,非经资料所有人的同意,不得泄密。
12.办事处统计工作站要加强业务建设。(1)按档案管理工作的要求将各种年度报表资料于次年四月底以前完成立卷归档工作;(2)各项统计原始记录,包括基层上报的原始资料应收集齐全,装订成册,并妥善保管;(3)建立办事处综合统计台帐,并做到规格统一,指标齐全,数据真实,字迹清楚,并逐步建立各专项统计台帐。村、企业应依法设置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和档案等管理制度。(4)办事处统计人员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并结合统计报表和本办事处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统计分析;(5)要加强对农村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13.考核办法:以区统计局督查验收,采取以条龙打分排队的分数为依据,年底进行奖惩。(见附表)
附表:
办事处统计工作站百分制考核评分标准
考核项目 | 分值 | 备注 | ||
(一) 队 伍 建 设 (16分) |
统计工作站机构 6分 |
有牌子 | 0.2分 | 缺项按记分扣分。 |
有房子 | 1.4分 | |||
有经费 | 2分 | |||
有人员 | 1分 | |||
有电脑 | 1.4分 | |||
基层统计网络4分 | 各行政村和各企业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以片或以组管理 | 4分 | 按比例每达到25%加1分,以此类推。 | |
业务素质3分 | 按时参加上级统计局部门组织的培训 | 3分 | 每缺席一次扣一分。 | |
参会情况3分 | 按时参加区局季度例会、年报会及各种会议 | 3分 | 每缺席一次扣一分。 | |
(二) 制 度 建 设 (9分) |
各项规章制度5分 | 统计工作站职责 | 1分 | 制度切实可行,并上墙可得分,否则逐项扣分。 |
工作制度 | 1分 | |||
例会制度 | 0.5分 | |||
报表制度 | 1分 | |||
数据质量控制 评估制度 |
1分 | |||
行政村统计工作制度 | 0.5分 | |||
计划及总结 2分 |
全年工作计划 | 1分 | 缺项按记分扣分。 | |
半年总结 | 0.5分 | |||
全年总结 | 0.5分 | |||
执行情况2分 | 执行规章制度 | 2分 | 站内成员推诿扯皮、违章操作各扣1分。 | |
(三) 业 务 工 作 (40分) |
上报各种统计报表10分 | 农业报表 | 2分 | 包括年报、季报、月报,每迟报一天扣0.5分,迟报三天不得分。 |
企业报表 | 6分 | |||
劳资报表 | 1分 | |||
临时性调查等 | 1分 | |||
数据质量15分 | 报表准确无差错 | 15分 | 每差错一笔扣0.1分,若有重大数据质量问题(如产量、收入等)每一项扣5分。 | |
评估说明 5分 |
报表有评估报告或报表说明 | 5分 | 数据质量评估报告和报表说明与相应的报表一同上报得满分,否则,每缺一篇扣0.5分。 | |
原始记录10分 | 原始记录保存完整 | 4分 | 原始资料完整、规范者得分,缺1份扣0.1分。 | |
报表上报流程 | 4分 | 以村、企、户起报,否则不得分。 | ||
签字、盖章 | 2分 | 报表必须有领导、统计签字、盖公章,否则不得分。 | ||
(四) 法 制 建 设 (12分) |
普法宣传 | 开展普法教育,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 | 4分 | 有以下(1)会议记录(2)标语(3)专栏(4)音像资料等相关学习材料者得满分,缺1项扣0.5分。 |
监督检查 4分 |
对本级统计单位进行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 | 4分 | 每季度检查一次,得1分。有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笔录必须有情况说明及签字,缺1份扣1分,压案不报扣1分。 | |
懂法守法 4分 |
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 4分 | 迟报、拒报、伪造、篡改、虚报、瞒报等统计数据行为,每发现一次扣1分。 | |
(五) 档 案 建 设 (8分) |
整理 6分 |
文件报表资料及时分类整理立卷归档 | 6分 | 2010年以来的统计档案必须齐全,少一年扣1分。 |
规范 2分 |
严格按档案标准执行 | 2分 | 只上皮、不署名、不编号、不装盒得1分, | |
(六) 统 计 服 务 (15分) |
统计数据 5分 |
定期向本办事处和区局提供整理成册的统计数据资料 | 5分 | 按年分专业整理,包括农业报表、企业报表、劳资报表、临时性报表等,缺1份扣1分。 |
分析、 动态、信息 10分 |
每季向办事处和区局提供分析一篇, 并被采用. |
5分 | 少一篇扣3分。 | |
每季向办事处和区局报工作动态或统计信息3条,并被采用. | 5分 | 少1条扣1分。 | ||
(七) 加 分 项 目 |
意见建议 | 提出对本办事处工作或全区统计工作具有建设性意见并被采纳 |
不重复计算,每1条加3分。 |
|
重大举措 | 被全区统计系统推广的工作新举措 | |||
调查任务 | 承担国家、省、市、区临时(不含大型普查和普遍性调查)调查任务,且工作质量较高. | |||
分析、动态、信息 | 工作动态和统计信息 | 被采用的工作动态和统计信息超过任务后,每多采用一条加1分。 | ||
分析 | 被采用的统计分析超过任务后,每多采用一篇加3分。 | |||
档案 | 历年统计档案 | 2010以前的统计档案,每多一年的档案加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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