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gxjscykfq-2024-00098 | 发布机构: | 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作出《上海医药集团(本溪)北方药业有限公司盐酸氨溴索直服颗粒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的公告 | 主题分类: | 生态环境 |
发布日期: | 2024-11-25 | 成文日期: | 2024-11-25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作出《上海医药集团(本溪)北方药业有限公司盐酸氨溴索直服颗粒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的公告
本溪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作出上海医药集团(本溪)北方药业有限公司盐酸氨溴索直服颗粒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我局研究,2024年11月25日作出关于《上海医药集团(本溪)北方药业有限公司盐酸氨溴索直服颗粒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决定。现将作出批复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11月25日-2024年12月3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024-45627038、15841499096
地址:本溪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本溪市政府1703室)
附:关于《上海医药集团(本溪)北方药业有限公司盐酸氨溴索直服颗粒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查询方式:
本环建表字〔2024〕104号-《上海医药集团(本溪)北方药业有限公司盐酸氨溴索直服颗粒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