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gxjscykfq-2025-00005 | 发布机构: | 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信息名称: | 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5年度部门预算 | 主题分类: | 财政预决算 |
发布日期: | 2025-02-10 | 成文日期: | 2025-02-10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5年度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第二部分 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概况
第三部分 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5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五部分 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关于印发<本溪市财政局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本财发〔2020〕36号)本溪市财政局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强化社会监督,促进依法理财,建立透明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会员本级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预决算信息包括预算收支安排、预算执行、决算数据等。
第四条 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原则: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依法依规公开预决算。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确保预决算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五条 高新区财政金融局负责我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我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工作方案;
(二)按规定公开我部门预决算信息;
(三)按规定做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部门预决算信息的答复工作。
第六条 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内容包括:
(一)部门文件。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二)部门概况。包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实有人员等情况。
(三)预决算收支情况表。包括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财政拨款安排使用情况、“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安排使用情况等。
(四)情况说明。包括预决算年度收支、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三公”经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等情况说明。
(五)名词解释。对预决算相关专业名词进行解释说明。
第七条 部门预决算信息在高新区门户网站“财政预决算”专栏公开,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第八条 经区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20日内公开。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部分 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概况
一、 部门职责
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本溪市委派出机关、市政府派出机构,根据市委、市政府授权,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工作要求,讨论和决定高新区党的工作和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负责管理党的组织关系,抓好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做好高新区管委会机关,高新区管理区域内国有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担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管理干部的任免、考核、交流、调配、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干部队伍规划建设划和人才队伍管理工作 。
(四)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责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 。
(五)研究决定宣传思想文化、群众、统战、政法等方面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
(六)统筹协调有关地区在高新区经济建设和开发开放中的关系,协调推进区域发展。
(七)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关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编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发展等相关规划。
(八)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负责编制产业发展目录,统筹产业布局,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审批或者审核高新区内的投资建设项目。
(九)负责制定招商引资政策,健全招商引资机制,整合招商引资资源,搭建招商引资平台 。
(十)负责健全创新创业制度,搭建招才引智平台,加强创新资源集聚,构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
(十一)负责协调落实高新区管理区域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十二)负责营商环境建设,推进审批服务便利化发展,发布公共信息,为企业和相关机构提供指导、咨询和服务。
(十三)负责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承担重点领域改革先行先试等工作。
(十四)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履行省、市政府下发的有关权限。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纳入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5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包括:
1.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本级)
2.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运行服务中心
第三部分 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5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综合预算收支指标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49,605万元,其中:
1.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40,857万元;
2.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8,748万元。
(二)支出预算49,605万元,其中:
1.基本支出1,591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300万元,公用经费291万元。
2.项目支出48,014万元。
政府采购支出3,355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2,988万元;纳入预算绩效管理的特定目标类和其他运转类项目共91个,涉及资金48,014万元。
2025年预算收支比2024年增加19,001万元,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一是2025年将偿还城投债务本息列入预算;二是绿色原料药产业园等项目建设支出较高。
二、机关(事业)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25年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运行经费预算为291万元,主要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2025年预算比2024年减少38万元,主要原因是2024年管委会二次分流人员减少导致定额经费下降、25年初管委会办公场所搬迁导致部分运转经费下降。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25年安排政府采购预算3,355万元,具体为服务2,988万元,工程367万元。
四、2025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25年“三公”经费预算数68.7万元,比2024年减少0.5万元,下降0.7%。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与2024年持平;公务接待费18.7万元,比2024年减少0.5万元,下降2.6%;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与2024年持平;公务用车运行费50万元,与上年持平。
五、绩效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5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支出91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项目91个,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涉及资金48,014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指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2.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主要包括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
3.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包括人员类项目支出和公用经费类项目支出。
7.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包括特定目标类项目支出和其他运转类项目支出。
8.机关(事业)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9.“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6.政府采购: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17.政府购买服务: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18.绩效目标:指财政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计划实现的产出目标和效果。按照预算形式划分,绩效目标分为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项目绩效目标。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是指市直部门(单位)按照确定的职责,利用全部部门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实现的产出和效果;项目绩效目标是指项目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19.绩效目标管理:指以绩效目标为对象,以绩效目标的编制、审核、批复、调整和应用等为主要内容所开展的预算管理活动。
第五部分 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部门预算公开表(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