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gxjscykfq-2024-00068 | 发布机构: | 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信息名称: | 本溪高新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 《本溪高新区涉企营商投诉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 主题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4-09-09 | 成文日期: | 2024-09-09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高新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 《本溪高新区涉企营商投诉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办理
第六条 根据各单位部门职责,涉企营商环境投诉问题采取如下流程办理:
(一)受理转办:行政审批局接到上级交办及其他渠道接到投诉问题后,要立即登记投诉问题信息,填写《投诉案件办理单》,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投诉问题转交承办单位办理。对上级巡视巡查督办、专项整治、数额较大的重点投诉问题,行政审批局在转办案件同时,向营商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报告。
(二)承办:承办单位接到《投诉案件办理单》,依据工作职责签字认领后,对投诉具体内容进行核实确认,及时联系投诉人,研究解决办法,在规定时限内向行政审批局书面反馈办理情况。
(三)催办:承办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向行政审批局书面反馈办理情况的,行政审批局要以《投诉案件督办单》形式书面提醒承办单位,同时将《投诉案件督办单》报送承办单位分管领导。
(四)协办:行政审批局要积极配合承办单位,共同推进问题化解办结。对影响重大、矛盾突出、承办部门难以解决的涉企营商环境投诉,由承办单位向区营商环境领导小组提请组织召开联席会议调度研究解决。
办结
第七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投诉,可视为办结:
(一)投诉问题得到解决或投诉人签署和解协议的;
(二)投诉问题办理期间,投诉人就投诉问题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仲裁或进入诉讼执行程序,或公安、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介入调查的;
(三)投诉问题办理期间,需要投诉人补充相关证据材料,无正当理由超过30日不予补充或不予提供,不配合投诉办理工作的;
(四)投诉问题办理期间,投诉人书面提出终止办理或自愿撤回投诉的;
(五)投诉问题违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
第八条 对情况复杂或其他特殊原因,承办单位不能按时反馈的投诉,应提出延期申请,并书面反馈投诉问题基本情况及延期理由,同一投诉延期申请不超过2次,累计不超过40个工作日。
第九条 符合办结条件并确认办结的,承办单位应当填写《本溪市营商环境投诉办结确认单》和办结报告,报送行政审批局审核确认后上报市级部门。
第十条 承办单位撰写办结报告应格式规范,内容详实,表述清晰准确,处理方案切实可行,解决时限明确可循。
(一)认定投诉真实情况,说明调查核实过程及结论;
(二)说明处理意见及办理结果,有法定依据的应标注出处;
(三)说明与投诉人沟通情况及满意程度。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办结投诉问题后,要将《本溪市营商环境投诉办结确认单》、双方签署的和解协议(还款协议)以及相关还款凭证、照片等依据一并报送行政审批局备案存档。
第十二条 行政审批局根据承办单位办理结果,通过网站、电话等渠道,向投诉人回访办理结果。